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为全面掌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和雨雪冰冻灾害受灾情况,为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打好基础,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兵团、部队,下同)要尽快组织开展2007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复查内容。由于一些省的部分工程县遭受了雨雪冰冻灾害,为进一步摸清受灾情况,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6个受灾省级单位,2007年度省级复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本省的受灾工程县进行受灾情况核实;二是对本省非受灾工程县进行常规性省级复查。其它工程省对全省工程县开展常规性省级复查。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县级自查工作。县级自查是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做好县级自查工作对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成果巩固至关重要。各工程省要在省级复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对本省退耕还林工程县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凡应开展县级自查而未完成或自查质量不合格的县,不得开展省级复查。对县级自查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工程县,各省应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受灾工程县县级自查内容为灾情调查(落实到小班、农户),不再进行常规性县级自查,需上报的常规性县级自查数据依据2006年度自查数据上报。非受灾工程县仍需进行常规性县级自查。 三、规范省级复查范围和标准。各工程省要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和《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5163-2004)的要求,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省级复查验收工作。凡与国家批准的实施方案不符的退耕还林地,一律不进行验收。 四、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定。省级复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2005)16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的规定执行。复查工作中关于草的成活和保存合格标准继续按以下规定执行:覆盖度≥40%为当年种草合格样方,覆盖度≥60%为种草保存合格样方,合格样方率≥80%的小班为种草合格(保存合格)小班。 五、切实保证复查内容的完整性。此次复查内容包括: (一)2007年完成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任务; (二)1999-2006年完成的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 (三)2004年完成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保存面积; (四)16个受灾省级单位历年完成面积中的受灾面积。 六、及时、准确上报复查结果。请各工程省于2008年5月底前,将加盖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省级复查工作报告及省级复查结果测算表(见附件1)、县级自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灾害损失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16个受灾省级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电子版一并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复查结果报出前必须认真核准数据,报出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调整。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退耕办、吴转颖 电话:010-84239111、84238251 E-mail:yuhudie5706@sina.com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1、2007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结果测算表 2、2007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县级自查结果汇总表 3、2007年度退耕还林工程雨雪冰冻灾害受灾情况核实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