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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电(2008)100号
【发布日期】 2008-03-27
【实施日期】 2008-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8)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道知》(发改电[2008]5l号),提高了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考虑到今年粮食生产成本上升较多,为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新粮上市起再次提高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即:每50公斤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77元,79元,82元,比2月8日公布价格分别提高2元、3元、3元,两次累计比2007年均提高7元;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77元、72元,72元,比2月8日公布价格均提高2元,两次累计比2007年分别提高5元、3元、3元,2008年生产的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范围由黑龙江,吉林两省扩大到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
  考虑到今年在较短时间内两次提高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可能会对市场预期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地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并做好应急预案,以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联系人:康敏,联系电话:010-68501766,传寞:Ol0-69501767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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