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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商务之窗等综合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信字(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3-26
【实施日期】 2008-03-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商务之窗等综合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369号)和商务部财务司、信息化司《关于用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做好综合商务信息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部明电 部委号3559)精神,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运用综合商务信息服务资金,除重点支持进出口企业财务信息体系完善和报送工作外,同时支持地方商务之窗的更新维护、新农村商网的交易对接和中外合作网站的推广应用工作。为充分用好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地方商务之窗的更新维护、新农村商网的交易对接和中外合作网站的宣传推广工作的业务要求及验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业务要求
  (一)地方商务之窗更新维护工作
  要重点做好对地方商务之窗更新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改善艰苦地区的更新维护条件,保障信息发布;
  (二)新农村商网的交易对接工作
  大力开展新农村商网的使用培训,努力做好各类农户的信息发布平台申请建设工作,争取平台建设覆盖当地70%以上的行政村。
  (三)中外经贸合作网站推广应用工作
  加强中外经贸合作网站的使用培训与宣传推广,推动本省(区、市)中小企业利用中外经贸合作网站开展与国外中小企业对接和联系,应用中外经贸合作网站拓展对外经贸业务。
  (四)上网信息政策和质量把关工作
  要针对地方商务之窗更新维护、新农村商网交易对接和中外经贸合作网站推广应用中的信息发布工作制定有效的审核办法,指定专人负责,严把信息质量关,确保信息安全。
  二、验收标准
  (一)地方商务之窗维护工作
  1、是否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维护人员;
  2、是否对维护人员进行了培训;
  3、是否具备软硬件维护条件;
  4、是否消灭了空站空栏。
  (二)新农村商网的交易对接工作
  1、是否做好供求信息的收集审核工作;
  2、是否及时核实成交情况;
  3、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是否达标;
  4、是否开展了培训、宣传工作。
  (三)中外经贸合作网站推广应用工作
  1、是否在中外经贸合作网站发布了当地中小企业和产品的准确信息及投资贸易相关政策;
  2、是否组织了中外经贸合作网站的宣传推广活动。
  (四)上网信息政策和质量把关工作
  1、是否制定了有效的审核管理办法;
  2、是否发生过信息安全问题。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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