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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颁布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08)10号
【发布日期】 2008-01-23
【实施日期】 2008-0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颁布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10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不低于5460元/人、年(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颁布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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