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颁布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10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不低于5460元/人、年(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颁布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