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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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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08)2号
【发布日期】 2008-01-12
【实施日期】 2008-0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国资委

  
  为规范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监管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本级国有企业监管工作。
  (一)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审核批准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导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企业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指导监管企业上市工作。
  (二)负责监管企业政策性债转股、兼并破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管企业解散、清算、关停、重组等工作。负责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职工再就业、社会稳定等工作。
  (四)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配合审计部门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核定经营者年薪和企业领导班子工资收入,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六)负责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国有企业改制
  (一)企业改制方案的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其改制方案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制订,或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二)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
  1.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复。
  2.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以及子企业下属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下同)的改制方案,经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审批。
  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审批。
  3.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的下属企业改制方案(改为非国有企业的除外),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改制方案(改为非国有企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土地、劳动保障等相关事项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国有企业投资
  (一)国有企业投资是指用增量资产或存量资产,如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二)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量资产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1.企业单项投资额占本企业净资产的10%(含)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由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自行决策。
  2.企业单项投资额占本企业净资产超过10%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应在企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资委予以批复。
  3.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在企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审批。由市国资委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资委予以批复。
  4.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应从严控制、从严审批。确需从事以上投资,在企业决策前,须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提交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由市国资委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资委予以批复。
  以上2-4项投资,企业在市国资委批复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决策。
  四、国有企业对外担保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不含担保公司、下同),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下属单位、控股的子公司之间,并要求被担保企业信誉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稳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其它法人主体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任何担保。
  (二)对政府授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提供担保实行备案、审批制。
  1.担保金额单笔占企业净资产10%(含)或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内,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2.担保金额单笔超过企业净资产10%或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担保累计金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50%、累计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决策前,需报市国资委,并由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批复。企业在市国资委批复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决策。
  (三)为非国有法人主体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
  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查核资呈报的损失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由市国资委审批;对单项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损失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经市资产管理公司清理后认为权益已灭失而提出的资产核销,核销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国有股权转让
  (一)国有股权转让涉及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政府审批;其它情况由市国资委审批。
  (二)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项
  (一)政府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政府授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及工资总额控制,由市国资委审定,报市政府备案。
  (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立项和结果确认等审批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贷款涉及股权、房屋、土地抵押等由企业自行决定。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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