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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开展液化气价格检查切实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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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价检发(2008)3号
【发布日期】 2008-01-11
【实施日期】 2008-0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开展液化气价格检查切实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
陕价检发(2008)3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立即开展液化气价格检查切实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液化气价格检查工作。液化气价格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春节即将来临,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祥和的节日,各地要把液化气价格检查当作当前一项突出重要的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要求,立即进行部署,扎实做好液化气价格检查工作,切实稳定液化气价格。
  二、中石油、中石化和省延长石油集团公司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检查;其它液化气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负责检查。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液化气价格违法案件,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要依法严肃处理,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各地检查处理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物价检查所)报告。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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