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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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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价行发(2008)2号
【发布日期】 2008-01-09
【实施日期】 2008-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8)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陕发(2007)19号)精神,全面清理现行规定中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收费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切实做好全省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指导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指导意见精神作为物价部门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清理现行规定中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行为,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收费管理工作
  1、各地、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非公有制经济收取费用,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2、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81号)精神,从2008年1月起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标准。
  3、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优惠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农民工返乡从事个体经营的免缴各种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免费进入人才库,免收档案托管费。
  4、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修订完善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收费政策,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兴办医院、诊所等卫生事业以及文化体育事业。
  5、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收费公示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和省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许可证》上注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优惠规定。要积极督促收费部门和单位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防止各种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指导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收费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价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今年上半年着重抓好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标准专项检查和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超标准收费和乱收费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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