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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从德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家猪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告(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6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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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63号
【发布日期】
2008-01-05
【实施日期】
2008-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允许从德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家猪及其相关产品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963号)
德国已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消灭家猪古典猪瘟疫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德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家猪及其相关产品。
农业部令199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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