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关单位: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将2008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内首次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初次换证单位);2004年1月1日-12月31日获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证书,并已于2006年换证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再次换证单位)。 二、换证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换证评审 对于初次换证单位,考虑获证时间较短,适当简化换证手续,暂不要求提供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对于再次换证单位,换证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换证申请表》(请登录信息产业部网站或部资质办网站下载)及相关材料(以下简称换证申请材料)。 2、评审机构依据有关工作规范,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工作。对换证单位提交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复核的项目,需对其最终用户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等,最终形成换证评审报告。 3、正常情况下,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4周内完成换证审核。 (二)部临时资质换证初审和审批 1、部临时资质换证初审 对于初次换证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对于再次换证单位,在换证评审完成后应及时向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2、部临时资质换证审批 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其中再次换证的监理单位还要提供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部资质办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结合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进行一致性复核。 对于初次换证单位,部资质办组织换证审查会,审查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材料,并作出换证结论;对于再次换证单位,部资质办组织换证专家评审,审查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材料和评审机构的换证评审意见,并作出换证结论。 (三)地方临时资质换证审批和备案 1、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其中再次换证单位还要提供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2、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监理地方临时资质换证的单位进行审批,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报部资质办备案。 (四)部资质办向通过换证的单位换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的换证工作,切实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换证申请材料提交具体日期参见附表。 (二)规定期限之后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的,部资质办按重新申请程序办理。重新申请获得资质的,原获证时间不再延续。 (三)本次换证依据部资质办2004年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信计资[2004]010号文)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文)中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条件。结论分为同意换证、降级、取消三种。 (四)申请换证单位如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等有异议,可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10-68207243),由部资质办复议。如对部资质办作出的换证结论有异议,可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8208248,010-66068504)提出申诉,由部管委会复议。 信息产业部网站:/jcms/jcms_files/jcms1/web1/site 部资质办网站:http://www.ceecm.gov.cn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 2008年换证申请材料提交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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