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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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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发〔2007〕57号
【发布日期】 2007-12-29
【实施日期】 2007-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公布“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专科项目”)是我局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之一。依据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程序,确定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等615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现予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周期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
  2.请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51号)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国中医药发(2007)50号),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工作。
  3.名单中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九省(市)的重点专科项目,中央财政今年未予安排项目建设资金。请上述九省(市)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名单中政府举办的重点专科项目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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