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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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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3号
【发布日期】 2007-12-28
【实施日期】 2007-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3号)

 
  为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5亿吨目标,根据各地按我委要求上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总量指标和企业(生产线)名单的材料,现将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凡公告中涉及到的水泥生产企业,应自觉按期淘汰所属落后生产线。对无证生产的水泥企业,工商、质检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电力部门一律停止供电。有生产许可证但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不得换发生产许可证。各地要对本地区有关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附件:
  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
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gg/2007gonggao/t20080107_1836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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