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泰安”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市级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 二、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度,2007年年底前,所有县(市)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政策要全部落实到位,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健全保障方式。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金补贴方式实施。下一步,要逐步增加保障方式,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 (三)多渠道增加房源。可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人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档次,按租赁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担适当的租金支出。 (五)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统筹研究确定,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目前,泰安市市区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家庭为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和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二)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实现相对分散建设,或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变“暗补”为“明补”,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自主选购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三)规范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政府统一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无房户、持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应当优先购买,其余的申请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四)严格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在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5年后,购房人方可转让其住房。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在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满5年(包括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同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申请人购买的,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四、逐步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发挥政府、企业、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住房使用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应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确保落实到位。 (二)编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市)政府要在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于2007年年底前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作为当前住房解困工作的重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要按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供应管理。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强化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继续深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切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房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统计、民政、财政、国土、监察、人民银行、地税、物价及两区政府等部门参加,按照各自职责和职能分工,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其他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合力。 (三)严格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以及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