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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业务收取代理服务费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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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0号
【发布日期】 2007-12-26
【实施日期】 2008-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业务收取代理服务费标准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90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受外国驻华使领馆委托,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业务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上限为260元/人次。中介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以下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中介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告知当事人。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0日起生效。
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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