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现就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4.14%。 2、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部分,下同)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二、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