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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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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劳保基发(2007)54号
【发布日期】 2007-12-21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现就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4.14%。
  2、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部分,下同)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二、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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