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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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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7〕233号
【发布日期】 2007-12-17
【实施日期】 2007-1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7〕233号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提高我市特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成价费(2007)17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属于特大城市,现又是国家城乡统筹试验区,同意成都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二、成都市市区(含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原来的112元/㎡调整为160元/㎡。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含水、气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四、鉴于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确要求今年不予上调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这次调整收费标准的执行时间由你们在明年适当时候择机出台。

20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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