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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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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9-07-30
【实施日期】 1999-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9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报告,决定废止《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议案。

      《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我省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和监督律师履行职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6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正。同时,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等规章。从内容上看,《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许多规定,如:关于律师的法律界定、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等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青海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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