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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信阳市及其所辖■河区、平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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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8-07-24
【实施日期】 1998-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信阳市及其所辖■河区、平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信阳地区设立地级信阳市的批复》,撤销信阳地区,设立地级信阳市,撤销县级信阳市、信阳县,设立■河区、平桥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信阳市及其所辖■河区、平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信阳市及其所辖■河区、平桥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立信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信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信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河区、平桥区应依法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信阳市及其所辖■河区、平桥区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1998年12月底以前召开。

      三、信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544名。■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237名;平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270名。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四、信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人。■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1人;平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3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

      (编者注:■所代表的字左边为“氵”,右边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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