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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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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总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6-03-26
【实施日期】 1986-03-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85年8月起,军队对退伍战士的运送工作进行了改革,由退伍战士购买客票自行回入伍地的人武部报到。现对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退伍战士在离开部队时即已办理离队手续,退出现役。其退伍途中在地方作案的违法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受理。需要了解在部队期间有关情况的,原部队应予协助。

       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到军队作案的,按照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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