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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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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6-02-26
【实施日期】 1986-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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