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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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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经(1993)97号
【发布日期】 1993-06-02
【实施日期】 1993-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1993年6月2日 法经(1993)97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经(199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处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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