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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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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7)法行字第27号
【发布日期】 1998-11-19
【实施日期】 1998-1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闽行他字第17号“关于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律、法规未规定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复查”不应视为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复议程序。因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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