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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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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和地区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21
【实施日期】 210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准则》

2005年11月21日颁布

序  言

1.为促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由证券委员会的伊斯兰法顾问委员会概要地提出本《准则》。

2.市场主体在设立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时,必须遵守本《准则》。本《准则》必须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准则》同时适用。

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准则

1.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中房地产的商用租赁[1]

1.1 购买已出租房地产

(a)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购买房地产之前,必须委任伊斯兰法律委员会或伊斯兰法顾问进行伊斯兰法合法性评估。一般情况下,伊斯兰投资信托基金是针对房地产的集合投资计划,房地产的承租人须从事伊斯兰法所许可的营业。如果发现承租人从事的是伊斯兰法所不许可的营业,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另外进行伊斯兰法合法性评估。

(b)基金管理人必须就每项在其计划收购的房地产中从事的伊斯兰法所不许可的营业收取租金。每份非伊斯兰法许可营业租金相加形成非伊斯兰法许可营业总租金。由证券委员会的伊斯兰法顾问委员会制定的非伊斯兰法允许营业项目清单见附件。

(c)非伊斯兰法总租金除以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收总租金(上一个财政年度),得出非伊斯兰法租金的百分比;根据证券委员会的伊斯兰法顾问委员会的要求,该百分比的基准数为20%。

(d)如果该百分比超过该基准数,伊斯兰法律委员会或伊斯兰法顾问应该建议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要继续投资于上述房地产。

(e)但是,对于承租人全部从事非伊斯兰法许可营业的房地产(如大楼),即使非伊斯兰法租金的百分比低于基准数(20%),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也不得拥有,这是为了维护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形象。

1.2 将房地产出租给新的承租人

伊斯兰法律委员会或伊斯兰法顾问必须建议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房地产出租给所从事营业均为伊斯兰法所不许可营业的新的承租人。

1.3 对于从事混合营业(非许可营业和许可营业)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非许可营业租金比例的计算方法:

(a)按所占空间的比例计算,该比例是计算非许可营业租金比例的基础方法;

(b)对于不占用空间的营业(如服务业),计算方法由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伊斯兰法律委员会或伊斯兰法顾问依据自由心证(伊制提哈德)确定。[2]

2.伊斯兰房地产投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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