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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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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和地区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14
【实施日期】 210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2005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以下简称“西班牙”)(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继续和扩展双方现存的友好关系;
  考虑到双方对和平利用核能的重视;
  确认双方对扩大和加强双边合作以及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框架内合作的意愿;
  注意到双方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缔约国,是机构的成员国;
  注意到中国是有核武器国家;
  注意到西班牙是无核武器国家,并且是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成员国;
  强调双方在本协定下的合作仅限于和平利用核能的承诺。
  兹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
  一、为本协定的目的:
  (一)“和平利用”系指不以核爆炸为目的的利用。
  (二)“材料”系指本协定组成部分的附件一(INFCIRC/209/rev.2)第二节规定的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  (三)“核材料”系指按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十条定义的任何“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
  (四)“设备”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和第三至七节所列的主要部件。
  (五)“设施”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和第三至七节所列的设施。
  (六)“技术”应理解为开发、生产或使用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任何物品所必需的专门信息,但不包括公开的数据,例如通过出版的或在世界范围内发行不受任何限制而可以得到的期刊或书籍公开的数据。
  (七)“信息”系指可以实物形式进行转让的,与本协定规定的材料、设备、设施或技术有关的,不论任何性质的任何情报、资料或数据,但公开的情报、资料和数据除外。
  (八)这种信息可具有“技术数据”或“技术辅助”的形式。
  “技术数据”可包括书面形式或录入其他介质如磁盘、磁带或只读存储器形式的描图、计算、软件、流程图、计划、手册和使用说明书。
  “技术辅助”采用规程、资格认定、培训、操作知识和咨询服务等形式。
  二、如果一方因遵守国际义务或承诺而要求将本协定条款适用于本款未定义的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或技术时,双方将在一事一议的基础上,本着相互信任的精神开展磋商,从而使本协定确定的合作付诸实施,同时遵守事先确定的国际义务和承诺。
  第二条
  一、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两国各自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并遵守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承诺,发展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
  二、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一)与和平利用核能有关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和开发;
  (二)核反应堆的研究、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
  (三)核燃料循环领域的技术开发与工业应用;
  (四)放射性同位素在工业、农业与医药方面的生产和应用;
  (五)核安全和辐射防护;
  (六)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合作领域。
  第三条
  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合作可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  (一)交换科学和技术信息及文件;
  (二)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培训;
  (三)举办报告会和研讨会;
  (四)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  (五)提供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
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  第四条
  一、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国内立法采取必要措施,来促进本协定的实施。
  二、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应由两国政府通过指定的主管部门进行。中国指定的部门是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西班牙指定的部门是西班牙负责能源的部门。
  三、本协定中关于在某一具体领域的合作可由双方或主管部门或由上述部门所指定的部门通过具体的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这些协议的形式将由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要求确定。
  四、工业服务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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