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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植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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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和地区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实施日期】 210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日本植物防疫法
(1950年5月4日法律第151号2005年10月21日法律第102号最后修改)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第1条至第5条)
  第二章 国际植物检疫(第5条之2至第11条)
  第三章 国内植物检疫(第12条至第16条之5)
  第四章 紧急防治(第17条至第21条)
  第五章 指定性有害动植物的防治(第22条至第28条)
  第六章 都道府县的防疫(第29条至第34条)
  第七章 杂则(第35条至第38条之2)
  第八章 罚则(第39条至第42条)
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1条制定本法的目的
  制定本法的目的旨在对进出口植物及国内植物进行检疫、驱除植物上附着的有害动植物、防止有害动植物蔓延,促进与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
  第2条定义
  本法律中所说的“植物”是指显花植物、羊齿类植物或苔藓类植物(其中包括植物的种子、果实以及草席、蒲包等植物加工产品),不包括次款所说的“有害植物”。
  本法律中所说的“有害植物”是指那些因真菌、粘菌、细菌、寄生植物及病毒直接或间接对有用植物造成危害等的有害物质。
  本法律中所说的“有害动物”是指危害有用植物的昆虫、虱子等节足动物、线虫及其他无脊椎动物或脊椎动物等。
  本法律中所说的“病虫害发生预测工作”是为了更及时地、更经济地防治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在对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的繁殖、气象、农作物等的生长状况进行调查后、预测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有可能对农作物造成损害,最后将调查预测结果提供给相关人员。
  第3条植物防疫官及植物防疫员
  农林水产省设植物防疫官,负责本法律规定的检疫或防治工作。
  农林水产省也可设植物防疫员,负责协助植物防疫官进行检疫或防治工作。
  植物防疫员为非专职人员。
  第4条植物防疫官的权限
  当怀疑某植物或包装容器上附着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时,植物防疫官有权进入田地、储藏室、仓库、办公场所、车船或飞机内,对该植物及包装容器进行检查、质询有关人员或最少量地无偿采集该植物或包装容器的样品,以便于检查。
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检查后,发现其中确实附着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时,为驱除或防止病虫害的蔓延,植物防疫官有权命令该植物、包装容器、土地、储藏室、仓库、办公场所、车船或飞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其进行消毒处理。
  前款情况,准用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  不得将第1款规定的入内检查、质询及采集权限理解为犯罪搜查。
  第5条证件的携带及着装要求
  植物防疫官及植物防疫员在执行本法律规定的职务时,应携带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且,如果在履行前条第1款规定的权力时,当有人要求其出示证件时,必须出示证件。
  植物防疫官的着装要求由农林水产大臣规定。

第二章 国际植物检疫

  第5条之2检疫性有害动植物
  本章中所说的“检疫性有害动植物” 是指由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符合下列各款特征的,即一旦蔓延将给有用植物造成损害的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
  (1)国内是否存在此种病虫害,还未得到最后确认。
  (2)已在国内的局部地区存在,且国家指示预测工作部门及其他防治部门采取必要防治措施的。
  农林水产大臣欲制定前款规定的农林水产省令时,应预先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员及富有学识经验人员的意见。
  第6条进口限制
  如果进口植物(不包括由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基本上不附着检疫性有害动植物的、不用于栽培的植物)及其包装容器没有添附由出口国政府机构出具的、注明“经检查未附着检疫性有害动植物”的检疫证书或抄件的,不允许进口,但是下列植物及其包装容器不受此限制。
  (1)从未设有政府植物检疫机构的国家进口的植物及其包装容器,按照本章规定需特别进行仔细检查的。
  (2)从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国家进口的植物及其包装容器:该国政府机构通过远程通信线路将检疫证书或抄件发送到植物防疫所使用的电子计算机(包括输入输出设备),且该电子计算机已将其记录在案的。
  从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地区进口的植物,为了准确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的检查,而需要在该植物的栽培地进行检查时,除遵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由输出国政府机构提供内容为“在植物栽培地进行检查后,未发现其附着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检疫性有害动植物”的检疫证书或抄件,否则不允许其进口。此款规定,准用前款但书(不包括第1项)的有关规定。
  除去将植物及第7条第1款列出的禁止进口物品作为邮包进口的情况外,一律不允许植物及第7条第1款列出的禁止进口物品在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港口及机场以外的地方入境。
  不允许将植物及第7条第1款列出的禁止进口物品以小型包装物及包裹邮件以外的邮件或民间经营者书信通知的法律(2002年法律第99号)第2条第3款规定的书信航班物(在下一款中简称为“书信航班物”)的形式进口。
  当有人收到了以小型包装物及包裹邮件以外的邮件或书信航班物形式寄来的植物时,必须马上携带样品向植物防疫站报检。
  属于第1款正文或第2款的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情况时,准用前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  第7条进口禁止
  不允许任何人进口下述物品(以下通称“禁止进口物品”),但用于实验研究的及其他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特殊用途的,在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许可后,可以进口。
  (1)由农林水产省令指定地区发送来的或经由该地区的植物,属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禁止进口物品的;
  (2)检疫性有害动植物;
  (3)土壤或带土的植物;
  (4)上述各款所列物品所用的包装容器。
  已获得前款但书规定的许可证的,在其进口时必须添附前款的许可书面证明。
  第1款但书的许可证上必须注明进口方法、进口后的管理方法及其他必要事款。
  制定第1款第1项的农林水产省令时,准用第5条之2第2款的有关规定。
  第8条进口植物等的检查
  已进口了植物或禁止进口物品者,必须立即向植物防疫站申报,并保持植物或禁止进口物品及其容器包装的原状,接受植物防疫官的检查。植物防疫官将检查其是否违反了第6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是否属于禁止进口物品及是否附着检疫性有害动植物(不包括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检疫性有害动植物,本条及下一条中所指与此相同)。但不包括已接受了第3款所规定的检查以及将植物或禁止进口物品作为邮件进口的情况。
  植物防疫官在第6条第3款规定的港口或机场中指定某一地点进行前款检查。
  如果植物防疫官认为有必要,也可在船舶或飞机内对将要进口的植物及其包装容器提前进行检查。
  办理通关手续的邮局,当怀疑其收到的小型包装物或包裹邮件内包有植物或禁止进口的物品时,必须马上将此情况通知植物防疫站。
  植物防疫官在接到前款通知后,应对同款的小型包装物或包裹邮件进行检查。此时,如有必要,可在邮局人员的监督下拆开该邮件进行检查。
  当有人收到了未接受前款检查的、包有植物的小型包装物或包裹邮件时,应马上带着该邮件向植物防疫站申报有关情况,接受植物防疫官的检查。
  对于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种苗,植物防疫官按照第1款、第3款、第5款、第6款的规定进行检查后,如认为有必要做进一步检查是否附着检疫性有害动植物时,可以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有关规定,命令该植物所有者进行隔离栽培,并在其栽培地实施跟踪检查,或自行实施隔离栽培。
  第9条实施废弃、消毒等处理
  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检查后,发现其上附着检疫性有害动植物时,植物防疫官应对植物或其包装容器进行消毒或废弃处理;或命令该植物、包装容器的所有者、管理者在植物防疫官的监督下进行消毒或废弃处理。
  对于违反第6条第1款至第5款或第8条第1款、第5款规定进口的植物及包装容器,植物防疫官可对其进行废弃处理,或命令其所有者在植物防疫官的监督下进行废弃处理。对于违反第8条第7款规定的隔离栽培命令的,植物防疫官同样可对违反规定的植物进行废弃处理。
  对于违反第7条规定进口的禁止进口物品,植物防疫官应对其进行废弃处理。
  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检查后,发现该植物及包装容器并未违反第6条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禁止进口物品,并且确认其中没有检疫性有害动植物时,植物防疫官须发给检疫合格证书。
  第10条出口植物的检查
  出口方在出口植物及其包装容器时,必须添附出口国出具的检疫证书。出口国的植物防疫官必须对该植物及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只有当其符合进口国的检疫要求后,即检疫合格后,才能允许出口。
  前款检查应在植物防疫站进行。但如果植物防疫官认为有必要的话,也可在该植物的所在地进行检查。
  当出口国出口的植物属于需要在栽培地进行检查的植物及其他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植物时,必须预先在其栽培地接受植物防疫官的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接受第1款的检查。
  为满足进口国的要求,在植物防疫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对已经接受第1款检查的物品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检查。
  第11条委任规定
  除本章规定的内容外,检查手续、方法以及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标准,都由农林水产大臣制定并公布。
  前款情况准用第5条之2第2款的规定。

第三章 国内植物检疫

  第12条国内检疫
  为防止新的病虫害侵入国内,或为防止已在国内局部地区存在的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进一步蔓延,农林水产大臣将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  第13条种苗的检查
  生产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用于繁殖的植物(以下通称“指定种苗”)的人员(以下通称“种苗生产者”)每年都必须在指定种苗的栽培过程中,在栽培地接受植物防疫官的检查。
  当植物防疫官认为只进行前款检查不足以达到驱除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或防止有害动植物蔓延的目的时,可以将指定种苗栽培前或繁殖后这两个时段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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