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5年5月11日关于制定促进更安全使用互联网和新型在线技术的共同体多年度计划的第854/2005/EC号决定
Decision No 854/200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y 2005 establishing a multiannual Community Programme on Promoting safer use of the Internet and new online technologies.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第153条第2款,
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Opinion of 16 December 2004(not yet published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咨询了区域委员会,
依照《条约》第251条的程序,Opin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f 2 December 2004(not yet published in the Official Journal)and Council Decision of 12 April 2005.
鉴于:
(1)在共同体内,互联网渗透率和诸如移动电话等新技术的使用仍大幅增长。与此同时,特别针对儿童的危险和对这些技术的滥用依然存在,而且新的威胁和滥用正在显现。为鼓励对互联网提供的机遇和新型在线技术进行充分利用,仍需要采取措施以促进对其进行更安全的使用,并保护终端用户免受有害内容的危害。
(2)对“里斯本战略”有所发展的电子欧洲2005行动计划旨在激励一个在广泛使用的宽带基础设施之上建立的安全服务、应用和内容。该计划的目标包括安全信息基础设施,最佳实践的展开、分析和传播,基准分析法和一个电子政策协调机制。
(3)在共同体级别上正在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应对目前来自信息社会中数字内容的挑战。该框架包括与在线服务相关的规则,特别是在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Directive 2002/5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July 2002 concerning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sector(OJ L 201,31.7.2002, p.37).中提到的那些未经收信人许可的商业邮件的规则,电子商务指令Directive 2000/3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00 on certain legal aspect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 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Internal Market(OJ L 178, 17.7.2000, p.1).中提到的中间服务提供商的重要义务的规定,给成员国、行业、相关方和委员会的建议,以及第98/560/EC号建议Council Recommendation 98/560/EC of 24 September 1998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uropean audiovisual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industry by promoting national frameworks aimed at achieving a comparable and effectiv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minors and human dignity(OJ L 270, 7.10.1998, p.48).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指示性方针。
(4)在对儿童有潜在危害性或不受终端用户欢迎的内容方面,以及在非法内容,特别是儿童色情文学和涉及种族主义材料方面,将仍然需要采取行动。
(5)期望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规则方面达成国际协议,但是这并不容易。即使达成了这样的协议,也不能够保证协议得到实施,或者处于危险中的群体能够得以保护。
(6)第276/1999/EC号决定Decision No 276/199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January 1999 adopting a Multiannual Community Action Plan on promoting safer use of the Internet and new online technologies by combating illegal and harmful content primarily in the area of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minors(OJ L 33,6.2.1999, p.1). Decision as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No 787/2004/EC(OJ L 138, 30.4.2004, p.12).采用的《互联网安全行动计划》(1999-2004)已为共同体提供资金并成功支持多种倡议,还带来了欧洲增值。更多的资金将帮助在已完成的工作上进行新的倡议。
(7)仍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向处理此事的机关举报非法内容,并鼓励评估过滤技术和基准分析的性能,以宣传包括受到广泛认可的行为规范在内的最佳实践,并且通过最佳方式告知、培训父母和儿童从安全使用新型在线技术的潜能中受益。
(8)在成员国内由国家、区域和地方政府、网络运营商、父母、教师和学校管理者参与的行动是必要的。共同体能够通过在欧盟内部和国际上起到一个导向作用,并且为欧洲基准分析、网络和应用研究提供支持来在成员国促进最佳实践。
(9)国际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并能通过贯穿共同体网络结构的行动来促进、协调、补充和实现这种合作。
(10)本决定经协商后,授权欧盟委员会在执行权力下所采用的措施本质上是管理措施。它在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关于制定在欧盟委员会上所协商的执行权力实施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定OJ L 184, 17.7.1999, p.23.第2条第1款规定下,与实际预算推断计划的执行相关。因此,应当依照该决定的第4条所规定的管理程序采取那些措施。
(11)欧盟委员会应当确保与相关共同体倡议和计划的互补与协同,此外还包括对其他机构所进行的工作进行考虑。
(12)为了计划的整体持续,在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1999年5月6日关于预算规定和改进预算程序的机构间协定OJ C 172, 18.6.1999, p.1. Agreement as amended by Decision 2003/4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OJ L 147, 14.6.2003, p.25).第33点的规定下,本决定在年度预算程序中为财政资金支配权制定了一个构成主要参考的财政框架。
(13)鉴于本决定的目标在于促进更安全地使用互联网和新型在线技术,并对非法内容及不受终端用户欢迎的内容进行打击,由于危险问题的跨国性,使得该目标并不能在成员国内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由于行动在欧洲的范围和影响,为了更好地在共同体范围内实现该目标,依据《条约》第5条规定的辅助原则,共同体可以采取措施。同样依据《条约》规定的均衡原则,本决定不能为实现那些目标而超出必要的范围。
(14)本决定尊重基本权利并遵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所反映的原则,特别是其中的第7条和第8条。
特通过决定如下:
第1条计划的目标
1. 为了促进更安全地使用互联网和新型在线技术,特别是针对儿童,并且打击非法内容和不受终端用户欢迎的内容,本决定制订了2005~2008年期间的共同体计划。
该计划应当被称为“网络安全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为计划)。
2. 为达到第1段所提的计划目标,应当强调以下行动:
(1)打击非法内容;
(2)处理不受用户欢迎的内容和有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