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1.1979年10月26日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以下称“公约”)的标题由以下标题代替: 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公约。 2.“公约”的序言段由以下案文代替: 本公约缔约国 承认所有国家享有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利用核能的权利及其从和平利用核能获得潜在益处的合法利益, 确信需要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和核技术转让, 铭记实物保护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环境和国家及国际安全至关重要, 铭记《联合国宪章》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促进各国间睦邻和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考虑到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忆及1994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49/60号决议所附《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 希望防止由非法贩卖、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以及破坏核材料和核设施所造成的潜在危险,并注意到为针对此类行为而进行实物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和国际上日益关切的问题, 深为关切世界各地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的不断升级以及国际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所构成的威胁, 相信实物保护在支持防止核扩散和反对恐怖主义的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本公约促进在世界各地加强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 确信涉及核材料和核设施的犯罪是引起严重关切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或加强现有措施,以确保防止、侦查和惩处这类犯罪, 希望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依照每一缔约国的国内法和本公约的规定制定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有效措施, 确信本公约将补充和完善核材料的安全使用、贮存和运输以及核设施的安全运行, 承认国际上已制定经常得到更新的实物保护建议,这些建议能够为利用现代方法实现有效级别的实物保护提供指导, 还承认对用于军事目的的核材料和核设施实施有效的实物保护是拥有这类核材料和核设施国家的责任,并认识到这类材料和设施正在并将继续受到严格的实物保护, 达成协议如下: 3.在“公约”第一条第三款之后新增以下两款: 四、“核设施”系指生产、加工、使用、处理、贮存或处置核材料的设施,包括相关建筑物和设备,这种设施若遭破坏或干扰可能导致显著量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五、“蓄意破坏”系指针对核设施或使用、贮存或运输中的核材料采取的任何有预谋的行为,这种行为可通过辐射照射或放射性物质释放直接或间接危及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或危及环境。 4.在“公约”第一条之后新增以下第一(一)条: 第一(一)条 本公约的目的是在世界各地实现和维护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和核设施的有效实物保护,在世界各地预防和打击涉及这类材料和设施的犯罪以及为缔约国实现上述目的开展的合作提供便利。 5.“公约”第二条由以下案文代替: 一、本公约应适用于使用、贮存和运输中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和用于和平目的的核设施,但本公约第三条和第四条以及第五条第四款应仅适用于国际核运输中的此种核材料。 二、一缔约国建立、实施和维护实物保护制度的责任完全在于该国。 三、除缔约国依照本公约所明确作出的承诺外,本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