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和平利用原子能合作协定
(2006年6月21日)
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或“每一方”)
考虑到双方现存的友好关系与合作;
注意到双方的经济、技术和科学合作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认识到两国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成员国,都是1968年7月1日订立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缔约国,并且都是核供应国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参加国政府;寻求双方在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互利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应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根据两国核计划的需求与优先领域,发展和加强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科技与经济合作。
二、双方确认依据本协定的合作成果不得用于非和平目的。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以下领域内开展合作:
(一)核电工程领域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开发;
(二)任何类型核反应堆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现代化;
(三)利用原子能发电、供热及海水淡化和原子研究;
(四)铀资源勘探和开采;
(五)核反应堆的燃料制造,包括燃料开发和燃料制造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技术和现代化;
(六)放射性物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