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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盟理事会2007年2月12日关于建立作为安全和自由防卫总战略一部分的“对恐怖主义和其他相关安全风险的预防,准备和后果管理”的特殊计划(2007-2013)的第2007/124/EC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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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际组织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2-12
【实施日期】 210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盟理事会2007年2月12日关于建立作为安全和自由防卫总战略一部分的“对恐怖主义和其他相关安全风险的预防,准备和后果管理”的特殊计划(2007-2013)的第2007/124/EC号决定

Euratom:Council Decision of  12 February 2007 establishing for the period 2007 to 2013,as part of General Programme on Security and Safeguarding Liberties,the Specific Programme “Prevention,Preparedness and Consequence Management of Terrorism and other Security related risks”.

  欧盟理事会,
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308条,
  考虑到《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203条,
  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Opinion delivered on 14 December 2006(not yet published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  鉴于:
  (1)对恐怖主义和其他相关安全风险的预防、准备和后果管理是在自由、安全和公平的领域内对人民和关键基础设施进行保护的主要方面。
  (2)欧盟理事会于2004年6月17日至18日所采纳的经过修订的《欧盟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计划》,被看做是另外对恐怖分子袭击的预防和后果进行管理,以及对关键基础设施进行保护的首要问题。
  (3)2004年12月2日,理事会采纳了经过修订的《关于恐怖分子威胁和袭击后果的欧盟团结计划》,这一计划强调了风险和威胁评估、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侦察机制、恐怖分子威胁的识别、政治和运作准备以及后果管理能力的重要性。
  (4)2005年12月,理事会决定《欧洲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计划》(EPCIP)将建立在一个以遭遇恐怖主义威胁为先决条件的处理所有危险的应对办法之上。反击恐怖主义新战略包含了四条主线:预防、保护、追踪和响应,它也在2005年12月被欧盟理事会所采纳。
  (5)为推动在民事保护协助干预领域里的强化合作,理事会第2001/792/EC号决定建立了共同体机制,欧洲原子能共同体OJ L 297, 15.11.2001, p.7.于2001年10月23日强调了对所有主要紧急事件进行快速反应,但是这一机制并非专为对恐怖分子袭击进行预防、准备和后果管理而设计。
  (6)欧盟理事会2004年10月制定的《海牙计划》OJ C 53, 3.3.2005, p.1.提倡对欧盟内部发生的危险进行综合、协调的跨国界管理。
  (7)在共同体的能力范围之内,应当促进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恐怖分子攻击民主价值、法律规则、开放社会以及我们公民和社会的自由,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任何攻击的后果进行限制。
  (8)为了功效、成本效益和透明度,在对恐怖主义进行预防、准备和后果管理方面进行的特殊努力应当是经过改进的,并有一个单独的财政计划来支持。
  (9)考虑到法律的确定性和一致性,以及对其他财政计划的补充,应该对术语“预防和准备”、“后果管理”和“关键基础设施”作出定义。
  (10)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的首要责任应由成员国、所有者、经营者和用户(用户被定义为以交易和提供服务为目的而开发和使用基础设施的组织)来承担。为了在其权限范围内保护关键基础设施,考虑到共同体现有的能力,在发展和执行一个全国一致的方案上,成员国权力机关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因此,实施风险和威胁评估的责任主要落在了成员国身上。
  (11)欧盟委员会的行动,适当的时候和跨国项目一起,对实现一个完整而协调的欧共体方案来说是必要的。此外,在成员国内支持这些方案是适当而有益的,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们能够为在共同体范围内的进一步行动提供有益的经验和认知,尤其是风险和威胁评估。在这一点上,鉴于将恐怖分子威胁视为先决问题,采取一个处理所有危险的应对办法是适当的。
  (12)规定第三国和国际组织参与到跨国项目中去也是适当的。
  (13)需要确保和其他共同体及联盟计划互补性,比如欧盟团结基金和民防金融工具,为推动在民防协助干预中加强合作的共同体机制、第七研究框架计划、科技发展和示范活动以及结构基金。
  (14)因为成员国并不能完全达到本决定的目标,因此,由于计划在共同体范围内的范围或影响,依据《条约》第5条规定的辅助原则,共同体可以采取措施。同样依据在此条款下规定的均衡原则,本决定不能为实现那些目标而超出必要的范围。
  (15)这项计划的支出不应当超过财政框架第3个标题下所规定的最高限度。为了对2007年到2013年这一期间的发展需求做出回应,考虑到在任何所拟行动中进行的最终调整,有必要对这项计划的定义中的弹性进行预见。因此,本决定应当被限制在所拟行动的一般定义,以及它们各自的管理和财政安排之内。
  (16)也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无规律性和欺诈,并且依照理事会1995年12月18日关于保护共同体财政权益的第2988/95号条例(欧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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