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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国际组织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1-21
【实施日期】 210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
 (2006年11月21日巴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06年11月21日由科技部部长徐冠华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巴黎签署的《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

  附件一: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

目录

  前言
  第一条ITER组织的建立
  第二条ITER组织的目的
  第三条ITER组织的职能
  第四条ITER组织的成员方
  第五条法人资格
  第六条理事会
  第七条总干事和职员
  第八条ITER组织的资源
  第九条《项目资源管理条例》
  第十条信息和知识产权
  第十一条场址支持
  第十二条特权与豁免
  第十三条派驻机构
  第十四条公众健康、安全、许可和环境保护
  第十五条责任
  第十六条退役
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
  第十八条管理评估
  第十九条国际合作
  第二十条和平利用和不扩散
  第二十一条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有关的适用
  第二十二条生效
  第二十三条加入
  第二十四条期限和终止
  第二十五条争端解决
  第二十六条退出
  第二十七条附件
  第二十八条修订
  第二十九条保存人

  前言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共和国政府、日本政府、大韩民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忆及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支持下,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工程设计活动成功完成,提出了验证聚变能源可行性的研究装置的详细完整、充分整合的工程设计资料,以供协定各方使用;
  强调聚变能作为取之不尽、满足环保要求、有很强经济竞争力的能源的长期潜力;
  确信ITER是开发聚变能源道路上要采取的下一个重要步骤,且现在正是在聚变能研发进展基础上启动ITER项目的合适时机;
  考虑到2005年6月28日在莫斯科召开的ITER部长级会议期间ITER谈判各方代表的联合宣言;
  认识到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呼吁各国政府加大多种能源技术研发力度,包括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以及先进能源技术;
  强调ITER的联合实施对验证和平利用聚变能的科学技术可行性,以及对激发年轻一代热爱聚变事业等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
  坚信ITER计划整体目标的实现要靠ITER组织围绕科技目标制定公共国际研究计划,并由各方优秀研究人员共同参与该计划的发展与执行;
  强调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开发利用、去活化和退役等过程中安全性和可靠性对验证聚变能源的安全性,提高其社会接受度的重要意义;
  坚信真诚合作对实施这一时间长、规模大的聚变能研发计划的重要性;
  认识到出于聚变能研究的目的,各方平等分享项目的科技成果,而涉及项目运作的其他权益则平衡分配;
  希望继续就此事业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
  兹协议如下:
  第一条ITER组织的建立
  一、ITER国际聚变能组织(以下简称ITER组织)据此建立。
  二、ITER组织的总部(以下简称总部)设在圣堡莱杜莱斯(法国罗纳河口省)。在本协定中,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是“东道方”,法国是“东道国”。
  第二条ITER组织的目的
  ITER组织的目的是保障并促进第四条所指的成员方(以下简称成员方)之间合作实施ITER这一旨在验证和平利用聚变能科学技术可行性的国际计划,其基本特征是实现可持续聚变发电。
  第三条ITER组织的职能
  一、ITER组织应:
  (一)按照ITER工程设计活动最终报告(ITER工程设计活动文件系列第21册)中提出的技术目标和总体设计,并根据本协定规定必要时可能采用的补充技术文件,进行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开发利用和去活化,并保障ITER装置的退役。
  (二)鼓励成员方中参与国内聚变能研发计划的实验室、其他院所和个人对ITER装置进行开发利用。
  (三)促进公众对聚变能的理解和认同。
  (四)根据本协定,开展其他实现组织目的所必要的活动。
  二、ITER组织在履行职能时,应特别注意与当地社区保持良好关系。
  第四条ITER组织的成员方
  本协定缔约方应是ITER组织的成员方。
  第五条法人资格
  一、ITER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有权与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
  二、ITER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在成员方领土上享有所需法定权利,包括:
  (一)签订合同。
  (二)取得、持有和处置财产。
  (三)获得许可证。
  (四)提起诉讼。
  第六条理事会
  一、ITER组织的首要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各成员方的代表组成。每个成员方任命的代表不超过4名。
  二、协定生效3个月内,保存人若收到各成员方在本协定第十二条第五款中提及的正式通知,应召开第一次理事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协定生效后3个月内由本协定保存人召集召开。
  三、理事会从其理事中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1名,任期1年,并可续任不超过3次,总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四、理事会应采用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其议事规则。
  五、除非另有决定,理事会每年应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可以应某成员方或总干事的请求决定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会议应在总部召开,理事会另有决定除外。
  六、理事会可以酌情决定召开部长级会议。
  七、理事会应按照本协定,对ITER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活动负有推动、全面指导和监督之责任。理事会可以按照本协定,就本协定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做出决定和提出建议。尤其是,理事会应:
  (一)决定对总干事的任命、更换及任期的延长。
  (二)根据总干事建议,通过并在必要时修订ITER组织的《职员管理条例》和《项目资源管理条例》。
  (三)根据总干事建议,决定ITER组织的主要管理结构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总干事建议,任命高级职员。
  (五)参照第十七条,任命财务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根据第十八条,决定ITER组织管理评估的工作范围,并为此任命1名管理评估员。
  (七)根据总干事建议,决定ITER计划各阶段总预算以及本款第(十)项中提及的年度更新的允许调整范围,以及核准初始的《ITER项目计划》和《资源预估》。
  (八)核准总费用分摊方案的调整。
  (九)经有关成员方同意,在不改变总费用分摊比例的情况下,核准采购分配调整方案。
  (十)核准《ITER项目计划》及《资源预估》的年度更新,并相应核准年度计划和通过ITER组织的年度预算。
  (十一)核准ITER组织的年度账务。
  (十二)通过年度报告。
  (十三)必要时,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过补充技术文件。
  (十四)必要时,建立理事会辅助机构。
  (十五)根据第十九条批准缔结国际合作协议或安排。
  (十六)决定对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的购置、出售和抵押。
  (十七)根据总干事建议,按照第十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与信息传播规则。
  (十八)根据总干事建议,经有关成员方同意,按照第十三条,批准建立派驻机构的细节安排。理事会应定期检查所建派驻机构的延续问题。
  (十九)根据总干事建议,批准确立ITER总部和派驻机构所在成员方或国家与ITER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议或安排。
  (二十)根据总干事建议,批准为促进各成员方内部相关聚变计划之间的合作所开展的工作,以及为促进这些计划与ITER组织之间的合作所开展的工作。
  (二十一)根据第二十三条,做出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加入本协定的决定。
  (二十二)根据第二十八条,向各成员方提议对本协定的修改。
  (二十三)决定接受或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并提供与之相关的附属担保物。
  (二十四)决定是否提议由国际出口控制机构考虑将材料、设备和技术纳入其控制清单,并参照第二十条制定支持和平利用和不扩散的政策。
  (二十五)批准第十五条所述赔偿安排。
  (二十六)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决定放弃豁免,拥有按照本协定实现ITER组织目的和执行ITER组织职能所需要的其他权力。
  八、理事会应就本条第七款第(一)、(二)、(三)、(七)、(八)、(十五)、(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项及第十款所述加权投票体系采用一致同意的方式决策。
  九、除本条第八款规定的事项外,成员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理事会应按照本条第十款通过加权表决做出决定。涉及本协定第十四条事项的决定应征得东道方同意。
  十、成员方各自选票的权重应反映其对ITER组织的投入。加权投票的体系方式,包括选票的分配和决策规则,应在理事会议事规则中加以确定。
  第七条总干事和职员
  一、总干事是ITER组织行使其法定权能的首席执行官和代表。总干事的行为应符合本协定和理事会的决定,在履行职责时应对理事会负责。
  二、总干事由职员协助完成工作。职员应由ITER组织直接雇用人员和成员方派遣的借调人员组成。
  三、总干事任期5年。总干事可续任1次,时间不超过5年。
  四、总干事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管理ITER组织、实施组织活动、执行组织政策、实现组织目的。尤其是,总干事应:
  (一)起草并向理事会提交:
  1.ITER计划各阶段总预算和调整的允许范围;
  2.《ITER项目计划》、《资源预估》及其年度更新;
  3.批准的总预算内的年度预算,包括年度投入与年度决算;
  4.高级职员任命和ITER组织主要管理结构的建议;
  5.《职员管理条例》;
  6.《项目资源管理条例》;
  7.年度报告。
  (二)任命、指导和监督职员。
  (三)负责安全和采取一切必要的组织措施以遵守第十四条所述法规。
  (四)必要时与东道国合作,获得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和开发利用所需的批准书和许可证。
  (五)促进成员方国内相关聚变研究计划之间,以及这些计划与ITER组织之间的协作。
  (六)确保ITER组织使用的采购部件和系统的质量和适配性。
  (七)必要时向理事会提交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补充技术文件。
  (八)经理事会事先批准,根据第十九条缔结国际合作协议和安排,并且监督其实施。
  (九)安排理事会会议。
  (十)按照理事会要求,协助理事会的辅助机构执行任务。
  (十一)从进度、结果和质量上监督和控制年度计划的执行,并验收完成的任务。
  五、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总干事应出席理事会会议。
  六、在不抵触第十四条的情况下,ITER组织总干事和职员的责任应具有完整的国际性。在履行其职责时,他们不得寻求或接受ITER组织外任何政府或任何权力部门的指示。每个成员方都应尊重总干事和职员责任的国际性,不得试图影响他们履行其职责。
  七、职员应支持总干事履行其职责,并接受总干事的管理。
  八、总干事应按照《职员管理条例》任命职员。
  九、每名职员的任期不超过5年。
  十、ITER组织的职员应根据实施ITER组织活动的需要由合格的科技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十一、职员的任命应考虑其资质,并考虑按照各个成员方投入额适当分配职位。
  十二、成员方可以按照本协定和相关规定,向ITER组织派遣借调工作人员和访问学者。
  第八条ITER组织的资源
  一、ITER组织的资源应包括:
  (一)实物投入——参见《ITER建造、运行、去活化、退役阶段价格估算及各方投入模式》文件,包括:
  1符合所达成技术规格的专门部件、设备、材料和其他货物与服务;
  2成员方派遣的借调职员。
  (二)成员方提供给ITER组织预算的资金投入(以下简称现金投入)——参见《ITER建造、运行、去活化、退役阶段价格估算及各方投入模式》文件。
  (三)按照理事会核准的要求和条件所得到的额外现金和实物资源。
  二、各成员方在本协定有效期限内的投入应参照《ITER建造、运行、去活化、退役阶段价格估算及各方投入模式》文件和《ITER项目各阶段成本分摊》,并可根据理事会一致同意的方式加以更新。
  三、ITER组织的资源应专用于促进实现第二条确定的ITER组织的目的和实施第三条确定的ITER组织的职能。
  四、除非理事会另行批准,各成员方应通过一个适当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该成员方的国内机构)向ITER组织提供其投入。成员方直接向ITER组织提供现金投入应不需理事会批准。
  第九条《项目资源管理条例》
  一、《项目资源管理条例》的目的是确保稳妥的ITER组织财务管理。这些条例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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