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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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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62号
【发布日期】 2007-12-11
【实施日期】 2007-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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