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资质审核的通知 文物博函〔2007〕1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贯彻落实《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加大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建设力度,我局拟于近期开展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资质审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且门类齐全;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二、经审核,符合上述要求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将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许可证及文物进出境标识。经审核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自审核结果下发日起限期一年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机构,将暂停其文物进出境审核资质。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对照上述要求,尽快组织开展自查,积极理顺体制,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专职鉴定人员。已经成立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请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将自查情况填表上报我局。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加以组建,并向我局申请文物进出境审核资质。 具体审核结果将在资质审核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海关总署等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资质审核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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