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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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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
【发布日期】 2007-11-21
【实施日期】 2007-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81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税则号列:2914120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甲乙酮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甲乙酮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台湾地区或新加坡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可自2007年11月2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在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依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
 

  附件:
2《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一、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12位英文字母与数字组合。第一位为国别代码(自中方出境,代码为"C"),第二、三位为年份,第四至七位为关区代码,第八至十二位为流水号。
  例如:C07940600001,表示伊宁海关(9406)2007年出口哈方的第一份载货清单。
  二、中国车牌号、哈国车牌号
  本栏目分别填写货运车辆的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车牌号码。
  三、拖车号
  本栏目填写拖挂在头车后的拖车号码。
  四、集装箱编号
  本栏目填写车辆承载的集装箱的编号。一车载运多个集装箱时,集装箱号以";"间隔。如为厢式货车,可不填本栏目。
  五、装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装载货物的地点,如:生产工厂、货物包装地、海关监管场站等。
  六、卸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卸载货物的地点,如:工厂、海关监管场站等。
  七、出境日期
  第一联的"出境"与第二联的"进境"相对应。本栏目填写的进出境日期以午夜0时为界。如在午夜0时之前向哈方海关递单,午夜0时之后向中方海关递单,必须在向中方海关递交的单证上注明不同的日期。
  八、编号
  一辆货运车载运2种以上的货物时,货物名称必须分别填写。此栏填写阿拉伯数字,即"1、2……",按顺序填写。
  如多票货物拼装同一运输工具,栏目空间不足,按商品的类别和实际成交价格(或货值)从高至低依次填写前6项,并随附货运清表(装箱明细表或装箱清单),并需在备注栏目注明。
  九、货物名称及规格
  此栏目填写规范的中俄双语商品名称,同时必须填写货物的规格或型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写,并与商业发票相符。
  十、唛头及编号
  本栏目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或标记及编号,包括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十一、包装方式及件数
  本栏目按实际外包装方式填写,数量按包装的数量填写,使用阿拉伯数字。散装货物填写"1"。
  十二、净重(千克)
  "净重(千克)"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写时保留2位小数。
  十三、价格(币种)
  本栏目按商品项目逐一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使用阿拉伯数字。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同时写明币种。
  本栏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十四、发货人
  本栏目填写向运输公司交付货物的企业的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五、收货人
  本栏目填写最终收取货物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六、合计
  填写有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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