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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人教〔2007〕468号
【发布日期】 2007-11-19
【实施日期】 2007-1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人教〔2007〕468号

部直属各单位:
  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根据我部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部领导批准,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以及本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部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我部实际,现就我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我部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各单位应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我部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部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领导岗位设置,由部党组研究确定;中层领导岗位设置,按照我部核定的岗位职数执行;五级职员以下的管理岗位设置,由各单位提出意见,经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报部领导批准。
  2、事业单位现行的司局级正职、司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功能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主体系列可设置正高级岗位,非主体系列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通知。
  3、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4、专业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进行确定。
  2、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3、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种中设置。
  4、水文、水管、农水、水保等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主体工种可设置一级岗位;其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主体工种可设置二级岗位;事业单位非主体工种的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三级岗位。
  5、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设置,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报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定。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部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工作特殊需要设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经部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岗位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由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报部领导批准。
  (二)根据实际,我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3∶3.5∶3.5。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的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依照人事部规定进行设立,即: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工作复杂的单位可适当提高。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左右,一级、二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三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可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规定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3、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四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获得有关荣誉称号或参加劳动部、水利部技能竞赛获奖而取得本工种较高等级证书的,在核定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以确定为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贡献突出或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报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三)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四)事业单位此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要保证现有在册的正式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五)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对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被聘用到相应岗位,才能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各项待遇。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后,无特殊情形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
  (七)事业单位今后出现空缺岗位的,均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八)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编制、内设机构、职能发生变化,可申请变更。
  七、实施步骤
  (一)各事业单位在认真学习政策、核实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并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
  (二)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直属司局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审核表,由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报部领导批准。
  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审定,报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
  (三)各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事业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得力人员,严密组织实施。岗位设置方案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岗位等级,突破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慎重对待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附件1:

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特设岗位

 

比例

 

 

 

 

数量

 

 

 

管理
岗位

等级

比例

 

 

 

 

 

 

 

 

 

 

数量

 

 

 

 

 

 

 

 

 

 

专业
技术
岗位

层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比例

 

 

 

数量

 

 

 

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比例

 

 

 

 

 

 

 

 

 

 

 

 

 

数量

 

 

 

 

 

 

 

 

 

 

 

 

 

工勤
技能
岗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主管
部门
意见

 

比例

 

 

 

 

 

 

数量

 

 

 

 

 

 

报表日期:                  


  附件2:

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详表


单位(盖章)



岗位
类别

岗位
级别

岗位
数量

岗位描述

任职条件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填表:     审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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