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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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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17
【实施日期】 2007-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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