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同意将皮具设计师等职业(工种)列为轻工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7]445号
【发布日期】 2007-11-16
【实施日期】 2007-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同意将皮具设计师等职业(工种)列为轻工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函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人事教育部:
  你会《关于申报轻工行业特有职业目录的请示》(中轻联人教发[2007]0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皮具设计师等职业(工种)列为轻工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希望你会结合本行业特点,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在我部核准的职业(工种)范围内,认真组织好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工作中要主动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指导,搞好工作衔接,推动轻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轻工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目录
  序号    职业名称      职业编码
   1     调香师       X2-02-06-04
   2     照明设计师     X2-02-14-04
   3     玩具设计师     X2-10-07-10
   4     陶瓷产品设计师   X2-10-07-17
   5     陶瓷工艺师     X2-10-07-18
   6     地毯设计师     X2-10-07-19
   7     皮具设计师     X2-10-07-20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