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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在直属单位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和归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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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测办[2007]94号
【发布日期】 2007-11-16
【实施日期】 2007-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在直属单位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和归档检查工作的通知


局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司(室):
  测绘成果汇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加强测绘成果汇交和归档入库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制度规定,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在局有关所属单位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和归档检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陕西测绘局、黑龙江测绘局、四川测绘局、海南测绘局、中国地图出版社、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包括国家测绘局西部测图工程项目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局重庆测绘院八个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要求
  1、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和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归档情况。检查“十五” (2001年起)以来,被检查单位承担完成的国家测绘局下达的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及时、规范、完整归档;四省局组织实施的本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向本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时、规范、完整归档。检查各单位是否按照集中管理和提供的要求,将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全部归档,没有擅自复制留存副本。
  2、测绘成果汇交情况。检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即从2006年9月1日开始,被检查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含投资兴办的具有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是否依照该条例规定,属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含各单位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检查四省局是否依法出具汇交凭证,是否按期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汇交的成果资料,是否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3、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和归档的制度措施。检查各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级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是否规定归档。检查各单位是否明确了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落实了测绘成果汇交和归档的岗位责任,是否有相应的制度规定;检查国家和省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否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接收整理汇交的测绘成果,督促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的归档。
  检查组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与被检查单位一道,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查找未能按规定汇交的原因,提出改进和完善测绘成果汇交和归档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议,以及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的意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反映情况,说明问题,提供材料,协同检查。
  三、检查方法
  国家测绘局抽调有关单位和机关有关司室人员,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听取汇报并全面检查测绘成果汇交和归档工作。
  四、检查工作安排
  根据检查任务要求,决定组成四个检查小组,分头检查,集中汇总。检查小组名单附后。
  第一小组,负责检查黑龙江测绘局和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包括国家测绘局西部测图工程项目部)。
  第二小组,负责检查四川测绘局和国家测绘局重庆测绘院。
  第三小组,负责检查陕西测绘局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第四小组,负责检查海南测绘局和中国地图出版社。
  各检查小组在11月19日至11月22日期间,完成实地检查,11月23日在京集中汇报和总结。具体检查日程由各小组确定,并通知有关被检查单位。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参照国家局工作安排在本部门直属单位范围内部署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和归档检查工作,并请将检查情况函告我局。
  联系人:翟义青 徐心蕊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8310325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检查小组名单
第一小组(3人),组长:李朋德,
第一小组(3人),成员:燕 希,王小平;
第二小组(3人),组长:苗前军,
第二小组(3人),成员:张江齐,徐心蕊;
第三小组(3人),组长:彭光明,
第三小组(3人),成员:赵隆传,赵书轩;
第四小组(3人),组长:彭震中,
第四小组(3人),成员:刘云峰,翟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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