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管理范围维持2007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企业申请条件见《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第一条。2008年汽车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 二、组织和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须于11月19日前将所在地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通知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按时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地方机电办填写,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
申报类别:(乘用车/轿车/大中型客车/载重车/低速汽车)
附件2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名称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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