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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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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05
【实施日期】 2007-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市和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2007年11月12日起对国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上市和交易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上市费用
  1、 国债上市费:免收;
  2、 企业/公司债券上市费:暂免收取;
  3、 资产证券化产品:暂免收取。
  二、债券现货、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费用
  1、 交易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
  2、 交易经手费: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0元。
  三、债券回购交易费用
  

新质押式回购品种

佣金

经手费

1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1

按现行标准不变,即按笔收取,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元以上每笔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2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2

3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3

4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4

7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05

14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10

28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20

28天以上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0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工作。
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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