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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赋予辽宁省国际交流中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合批〔2007〕951号
【发布日期】 2007-11-05
【实施日期】 2007-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同意赋予辽宁省国际交流中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合批〔2007〕951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辽宁省国际交流中心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辽外经贸合(2007)24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4)第3号令)的规定,同意辽宁省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
  请你厅通知公司凭此批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等手续,在公司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后向公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对公司的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请通知公司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申请入会。
  请你厅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指导下开展业务,按规定报送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文件及资料(含统计报表)。如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应责成其改正,并向我部报告。凡涉及行政处罚的,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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