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努力控制价格上涨连锁反应的紧急通知 发改办价检[2007]2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一段时间,国际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为缓解炼油成本压力、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国家于11月1日起上调了成品油价格。同时,受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影响,国内食用植物油价格持续上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保障国家价格政策贯彻执行,打击乘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出现价格上涨连锁反应,促进价格总水平保持稳定,现将加强成品油、食用植物油等市场价格检查,努力控制价格上涨连锁反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控制价格上涨连锁反应 各地要按照我委发改电[2007]287号和发改电[2007]296号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成品油、食用植物油等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同时,各地要认真研究成品油调价、食用植物油涨价的传导效应,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带来的连锁反应。要区别两种情况:一是生产成本直接关联的情况。对公路客运和出租车等政府定价,要坚决纠正超过的成品油价格上调引起成本增加幅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对公路货运、水路运输和以食用植物油、粮食、肉为原料的制成品等市场调节价,要制止超出成本增加的合理幅度、借机哄抬价格的行为。二是生产成本无直接关联的情况。对受成品油调价、食用植物油涨价影响较小或者根本没有影响的行业或产品,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市场调节价,均要制止乘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 二、提高价格监管效力 一是把握执法政策。要区分成本推动正常转嫁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区分企业自主定价与串通涨价的界限,区分待业组织提供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市场价格的界限,区分销售企业正常库存水平与明显高于正常库存水平的界限。二是明确执法依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市场价格运行的实际情况,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时、适度明确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用好执法手段。对不合法的涨价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成本转嫁幅度不合理的涨价行为和借机搭车的涨价行为,要采取提醒、告诫等措施,仍不纠正的,要对外披露成本变化、涨价比率等情况,必要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四是提高执法能力。各地要从价格监测、价格举报、市场巡查、媒体报道、网络新闻中捕捉违法线索,采取明察暗访、外围调查、关联对象调查等办法收集证据,提高识别和调查取证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 要积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价格法规政策,报道价格主管部门为稳定成品油、食用植物油价格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社会各界客观看待价格调整,理性对待价格变化,消除涨价心理预期;对市场上出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不正当价格行为,要立即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公开通报或曝光。要组织召开价格政策提醒会、告诫会,向广大生产经营者宣传国家价格政策,组织经营者开展价格自律活动,向社会做出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承诺,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抵制各种乱涨价行为。要加强经营者价格诚信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价格。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举报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建立成品油、食用植物油价格检查重要信息周报制度,每周一上报主要做法、典型案例、进展情况。遇有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和市场供求及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立即上报,不得迟报、瞒报和不报。同时,各地要着手编写成品油、食用植物油价格检查简报,一方面及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工作动态,另一方面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司传真电话:010-68502925)。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价格问题是各级领导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成品油价格、食用植物油价格更为敏感。做好监管工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关系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加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加强成品油、食用植物油价格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将加强成品油、食用植物油价格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务求检查取得实效。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派出督导组深入开展督查。我委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成果和问题进行通报。 2007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