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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2007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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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办保函〔2007〕831号
【发布日期】 2007-11-02
【实施日期】 2007-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进行2007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07〕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进行2007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符合《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须填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证书、领队的个人简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其他专业人员情况简介。
  (二)单位参加的考古发掘项目及相关工作的情况介绍。
  三、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须填报《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代表性学术论文和2篇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简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负责汇总本省(区、市)的相关申报材料,并报送我局;同时,请将申请单位、申请人填报的《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的电子文件发送至kaoguchu@sach.gov.cn。
  五、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及《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可从国家文物局主页(www.sach.gov.cn)下载打印。
  六、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个别省份申报材料存在漏填项目、字迹模糊潦草、无初评组意见、公章不全等问题,给评审工作增添了难度。请你局(厅、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初评和申报工作,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材料请寄送至: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考古处
  联系人: 张 凌  张 磊
  联系电话:010—59881655
  传真:010—59881703
  电子邮箱:kaoguchu@sach.gov.cn
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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