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1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10月26日经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谢伏瞻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经2007年10月26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我局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统培字(1987)437号); 2.《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1988年1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统政字(1988)491号); 3.《国家统计系统定期审计制度》(1990年5月28日,国家统计局统人字(1990)148号); 4.《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条例》(1990年9月20日,国家统计局统研字(1990)295号); 5.《全国统计系统荣誉称号暂行办法》(1996年1月2日,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6)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