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推荐2008年国企典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经贸委与中宣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每年推出10户全国国有企业典型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并逐步形成了制度。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每年也将此项工作列为宣传报道的重点,相继推出了多批全国国企典型,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反响,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我委将会同中宣部继续做好全国国有企业典型宣传报道工作。现就推荐2008年全国国有企业典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企业条件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坚持自主创新、实施“走出去”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推荐名额 地方国资委可推荐1-2个先进典型。中央企业可自荐本企业,也可推荐1-2个所属重要子企业。 三、其他事项 (一)推荐材料包括:企业总体情况介绍以及近年改革发展成效、做法和经验。 (二)请于2007年11月9日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一并送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或宣传工作局。 联系人:企业改革局 熊小彤 宣传工作局 苏桂锋 王 莹 联系电话:010-63193198(熊小彤) 010-63193505 13691557358(王 莹) 传 真:010-63193509 电子邮箱:suguifeng@sasac.gov.cn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