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1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拟于2007年11月26日至30日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申请单位于2007年11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资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三、资质申请表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网址:www.mlr.gov.cn 联系电话:(010)66558318 联系人:胡杰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表(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711/P020071106318990308106.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