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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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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7〕731号
【发布日期】 2007-10-12
【实施日期】 2007-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河北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
环办函〔2007〕73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河北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请示》(冀环办(2007)2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局根据施工工地确定扬尘系数,并由企业填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再通过现场检查和计算核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所拟定的《河北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定方法》,属于扬尘物料衡算方法,该核定方法可用于你省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的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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