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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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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函[2007]274号
【发布日期】 2007-10-12
【实施日期】 2007-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7]27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此复。
 
卫生部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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