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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运法(2007)397号
【发布日期】 2007-10-11
【实施日期】 2007-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的通知
商运法(2007)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商运发[2007]357号),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从组织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和定点屠宰厂管理三方面对各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外公布评价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一)商务部采用综合评价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价。
  (二)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此体系对辖区市(地、州)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价。
  二、评价指标
  评价系统包括组织管理、打击私屠滥宰和定点屠宰厂管理三部分20项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分为得分项100分、加分项100分和扣分项150分。
  (一)组织工作。包括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整治方案、签订目标责任书、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完成情况以及信息数据报送质量和实效等5项评价指标。其中得分项5项,共15分;加分项2项,共10分;扣分项5项,共50分。
  (二)打击私屠滥宰。包括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执法检查情况、举报投诉和私屠滥宰曝光处理情况、定点屠宰量变化情况、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数以及查获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数量等9项评价指标。其中得分项6项,共70分;加分项5项,共85分;扣分项5项,共70分。
  (三)定点屠宰厂管理。包括制订《设置规划》、执行《设置规划》情况、屠宰厂设备设施状况、生产检验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进厂验收等制度建立情况以及肉品检验人员培训情况等6项评价指标。其中得分项6项,共15分;加分项1项,共5分;扣分项6项,共30分。
  三、评价方式
  (一)根据各地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评价。按照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评价表(见附件)的要求,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上填报的方式,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系统自动评价,每周公布一次。
  (二)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价。商务部组织检查组按照附件的要求,对相关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结果输入系统,系统自动评价后公布。
  (三)根据社会监督情况进行评价。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上公布评价结果,由社会各界对各省评价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并根据查证情况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各地可通过登陆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http://zrzxscyxs.mofcom.gov.cn/)查看评价结果。
  联系人:张玉磊、冯梁、邢文凯
  电 话:(010)85226048,85226422
  传 真:(010)85226024
  邮 箱:tuguanban@mofcom.gov.cn
  网 址:http://zrzxscyxs.mofcom.gov.cn
  技术支持电话:(010)82652721
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  附件
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评价表

序号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评价方式

得分项

最高加分

最高扣分

最终得分

1

组织工作

是否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省、市(地、州)、县(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成立领导机构得2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扣2分,未完成的扣10分。省级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成立领导机构的加5分

查文件记录

2

5

10

2

是否完成专项整治方案制定

省、市(地、州)、县(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方案得2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扣2分,未完成的扣5分。省级转发商务部方案的扣3分,结合本地情况细化指标的加5分

查文件记录

2

5

5

3

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

省、市(地、州)、县(区)全部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目标责任书得2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扣2分,未完成的扣5分

查文件记录

2

5

4

工作进度完成情况

按照商务部方案中要求的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得5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10分

结合目标和时间表,现场检查

5

10

5

信息数据报送质量和实效

按照商务部要求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完成报送的得4分,未按照要求完成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10分。报送虚假信息和数据被查实的,扣20分

根据文件要求进行阶段性评价,汇总

4

20

6

 

 

 

 

 

打击私屠滥宰情况

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市(地、州)、县(区)全部建立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得10分,没有落实的,按照辖区数量计算,每缺少1%扣1分,最多扣10分

查文件记录

10

10

7

执法检查情况

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的,每次得1分,最多得5分

查文件记录

5

 

8

县城以上进点屠宰率完成情况

各市(地、州)自查后填报,完成的得20分,没有完成的,每降低1%,扣5分。10月30日前完成100%的,加20分。报送虚假数据被查实的,扣20分

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商务部组织抽查

20

 

20

 

9

乡镇进点屠宰率完成情况

各市(地、州)、县(区)自查后填报,完成的得20分,没有完成的,每降低1%,扣5分。10月30日前完成95%的,加20分。报送虚假数据被查实的,扣20分

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商务部组织抽查

20

 

20

 

10

私屠滥宰曝光处理情况

专项整治期间,本区域内没有因私屠滥宰被曝光的得10分,被曝光的每次扣10分。被曝光后及时处理的每次加5分,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10分

根据媒体曝光和举报投诉记录

10

5/次

10/次

11

举报投诉处理情况

省、市、县全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的得10分,没有的扣10分。专项整治期间,没有出现投诉现象的加20分。举报后及时处理的每次加5分,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10分

查举报记录和及查处记录

5

20

10/次

12

定点屠宰量变化

专项整治期间定点屠宰厂屠宰量每提高1%加1分,最高加10分。

检查屠宰厂记录

10

 

13

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数

每取缔1处私宰窝点加2分,最多加20分

查数据报送记录

20

 

14

查获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数量

缴获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每1000公斤加2分,最多加30分

查数据报送记录

30

 

15

定点屠宰厂管理

是否制定《设置规划》

已制定《设置规划》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定工作的得2分,没有制定《设置规划》的扣5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定的扣3分

查验《设置规划》

2

5

16

企业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设置规划》对屠宰企业分布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得2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扣5分

对照《设置规划》现场检查

2

 

5

17

屠宰厂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对照条例和相关标准,检查屠宰厂选址、设备设施等硬件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的得3分,不符合的扣5分。

现场检查

3

 

5

18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生产、检验和无害化处理

对照操作规程、品质检验规程和无害化处理规程,检查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的得3分,不符合的扣5分。全省范围内执行肉品检验合格证章制度的加5分

现场检查

3

5

5

19

制度建设

建立进厂验收制度、销售台账管理制度、追溯制度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的得3分,未建立扣5分

现场查验

3

 

5

20

培训情况

检查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情况,经过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且人数符合要求的得2分,不符合的扣5分

现场检查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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