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民航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不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07)12号文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 二、清理的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共涉及截至2007年4月9日前我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114件,规章性文件9件。提出废止建议的规章4件,规章性文件3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