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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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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7]2542号
【发布日期】 2007-09-29
【实施日期】 2007-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东北电网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542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网公司:
  为了解决东北电网范围内存在的电价突出矛盾,维持电力企业正常运营,经协调,现将东北电网有关电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新建电厂(不包括呼伦贝尔煤电基地试点360万千瓦项目)送辽宁省电量的落地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下同);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2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元。
  二、将黑龙江省送辽宁省电量的落地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用于补偿黑龙江省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
  三、核定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7元,并由东北电网公司与尼尔基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结算上网电费。东北电网公司将尼尔基水电站上网电量按分电比例及各电网2007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价分销给辽宁、吉林、黑龙江及蒙东电网。
  四、核定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77元。
  五、以上电价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上述电价调整后,电网销售电价一律不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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