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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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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917号
【发布日期】 2007-09-30
【实施日期】 2007-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917号)
 
 
  2007年9月23日,加拿大SASKATCHEWAN省发生H7N3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输入禽类及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进口禽类及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7年9月23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9月23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相关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相关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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